各位老师:

  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《落实放管服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》精神,自2018年9月17日起,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发生变化。其中“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第1条”规定: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、户口簿记载的县、市或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内的住房,才能办理异地购房提取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购房提取记录的,不能办理异地购房提取。

   为保证公积金顺利提取,请各位老师登录计财处网站,在【服务指南】-【公积金】查看具体要求。

   如有疑问,可咨询计财处工薪办公室。

   地点:行政1号楼一层106室,电话:82801192 。

  9月17日之前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老师请忽略此通知。

    

 

 

 医学部计划财务处

     2018.9.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