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开始时间

       201811

2.政策依据
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《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》(税总办发〔2017125号)

3.适用票据

目前医学部适用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:

1)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

开票范围:学费、住宿费、培训费、报名考试费等

2)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

开票范围:代收款项、代垫款项、单位法人内部资金往来等

3)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

开票范围:捐赠款

4.注意事项

       201811日起,医学部收取上述款项时,全部由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机打票据,手工票据废止。医学部内各开票点,请按照操作手册开具财政票据;其他单位,请到计财处报账大厅开具相关票据。